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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投融资公告标准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网络转载


浙报传媒新媒体孵化基地品牌活动

“创业小9”

创业路上套路深,投资合同条款你真的看懂了吗

昨天,浙报传媒新媒体孵化基地继续携手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从条款和案例出发

用2小时的时间,教大家关于投融资条款和股权架构的问题

接着我们的活动室就被人群 挤!爆!了!

来自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楼一萍律师带来满满的干货。

所以,你笔记了吗?

错过这场活动的朋友们不要紧张,以下是小9位大家整理的资料。

有木有一种回到大学的赶脚...

必看: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增资前的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

(二)本次增资的情况

? 投前投后的估值

? 出资情况

? 投资后股权结构

? 出资款的缴付条件

? 缴付时间

? 增资的登记备案等

(三)各方的承诺与保证

ps:不要忘记协议签署后至增资登记日期间的承诺与保证内容

(四)投资人权利

(五)公司治理

(六)保密及关联交易

(七)费用约定

(八)违约责任

(九)适用法律

(十)争议解决

(十一)通知条款

(十二)生效条款

投资协议之投资人保护条款

后续投资人权利(最惠待遇)

新投资人享有的权利,本轮投资人自动享有

优先购买权

创始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投资人享有以相同的价格与条件优先受让拟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优先认购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也包括可转换债券等代表公司权益的证券),投资人享有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的权利。

共同出售权/跟随权

如果投资人同意创始股东转让股权的,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则投资人有权按照创始股东提出的同等条件,一同向目标受让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创始股东应确保目标受让人同意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投资人持有的股权。投资人有权选择是否出售及以何种比例与创始股东共同出售。

一种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机制,保证投资人能够尽快的转让股权,投资人得以强行进入创始股东与第三人的交易。

强制出售权

也可称为强制随售权、拖售权、领售权

第三方欲收购投资人的股权,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和自己一起向该第三方转让股权,创始股东必须按照投资人和第三方达成的出售条件、价格加入到收购交易中来。

条款:在本轮融资交割结束n年后,如果投资人同意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给第三方,并且对公司的整体投资前估值不低于本轮估值的n倍,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也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全部或按相同比例)。若有股东不愿意出售,那么不愿意出售的股东应该以不低于第三方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主张出售股东的股份。

优先分红权

投资人按一定比例取得股息前,公司不得向创始股东和其他股东支付股息。

若在投资人行使优先分红权之后,公司仍有可以分配的股息,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再进行分配。

优先清算权

若发生清算事件(公司解散、并购……),投资人可优先获得相当于其投资价款的一倍或几倍的偿付。

若在投资人行使优先清算权之后,公司仍有剩余财产可分配,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投资人有可能参加分配也有可能不参加,参加分配更为普遍)。

条款: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补偿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公司的其他股东取得相当于投资人投资时投资额的n%的金额及所有应向其分派但未支付的所有股利。若公司清算后,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投资人的投资额及股息,届时创始股东重新成立其他公司,尚未支付的投资款和股息,投资人有权享有以市场公允的价格折合成新公司的股权。

反稀释

公司未来新一轮融资、发行新股的时候,如果新发股的价格低于投资人投资时的购股价格,投资人有权将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股份数量按照约定的方式(完全棘轮或加权平均)进行调整。

回购权

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创始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上市等,投资人会要求公司按照其投资价款(加上一定比例的回报)回购其股权。

某些情况下,投资人会要求在公司无法完成回购时,以创始股东个人财产进行回购。

信息权

股东有知悉公司情况的权利,投资人可以要求公司按时向其提交财务数据,包括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季度/月度财务报表和财务预算等。

检查权

投资人可以要求看公司账簿、场地,从公司的高管、顾问等处了解公司情况,可以要求会计师审查公司财务情况。

投资协议之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

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条款时,由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其大股东对于企业未来发生特定情况进行约定。

比如约定公司要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业绩(财务或非财务)目标,上市以及其他一些企业行为,否则需要按照约定对投资方进行补偿(股权比例调整和现金补偿)或股权回购,或者约定公司达到目标后,投资方对创始股东或管理层进行奖励,补偿和奖励既可以单独约定,也可以同时约定。

为什么会要签订这样的条款呢?

- 主要原因是投资方与融资方的信息不对称。

投资人投资股权,其实质是投资企业的未来,而企业的未来,体现在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的增长上。

一方面,融资方满怀信心的预测,并通常以此预测为基础确定企业估值,另一方面投资方只能看看BP,做做尽调,听听故事,对确定性的疑虑难以消除。因此就需要一种财务工具对企业估值进行调整,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通过利用这种工具能够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从而帮助投资方与融资方尽快达成投资合同。于是,对赌条款应需而生。

国外将上述条款称为“估值调整机制”,而国内叫“对赌协议”,从一个中性词汇到一个听起来就很贪婪的词汇的原因是?

是因为外资机构对条款设计精细,约定复杂,而国内投资机构与被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往往过于简陋,甚至使投资机构居于稳赚不赔的地位,不用承担投资风险,几乎和放高利贷无异,这也是在实践中“对赌协议”效力被质疑的重要原因。

对赌协议对于企业方的风险在于:“对赌协议”带来的问题是相对短视,如果业绩目标设立不当,可能造成揠苗助长,反而让公司失控。

企业家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对自身的能力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对公司的现状有准确的评估,不能真抱着赌一把的心态。

现对赌条款的纠纷类型也层出不穷,不仅有因协议约定期限到期无法满足设定条件而触发对赌条款引起的商事纠纷,亦有投资方选择目标公司不当、融资方财务造假甚至侵占、挪用资产等引起的涉刑事纠纷,现阶段该类案件已呈现出刑民交错、事实理由多样化且法律关系复杂的境况。

但如果企业家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业绩的增长有充足信心,签“对赌协议”并没什么坏处,目标完成时还会得到股权或现金奖励;但如果是财务数据造假或盲目乐观,可能在估值调整后丧失一部分股权甚至是公司控制权。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说一下条款内容

估值调整条款

投资方对目标企业投资时,往往按P/E(市盈率)法估值,以商定的P/E值与目标企业当年预测利润的乘积,作为目标企业的最终估值,以此估值作为投资的定价基础;投资后,当年利润达不到约定的预期利润时,按照实际实现的利润对此前的估值进行调整,退还投资方的投资或增加投资方的持股份额。

例如:

目标企业预测当年可实现利润为5000万元,商定按投后8倍P/E估值,则目标企业整体估值为投资后4亿元,投资方拟取得10%的股权,则需投资4000万元。

投资后,目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为3000万元,按8倍估值,整体估值须调整为2.4亿元,投资方获得10%的股权对应的投资额就调整为2400万元,需调整的投资部分为(4000-2400)=1600万元。

投资额也可折算为股权,一般退还投资款或增加持股份额,由投资方选择。

股权回购(又称赎回权):

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与投资方就目标企业未来发展的特定事项进行约定,当约定条件成就时,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投资完成后 n 年内实现 IPO 上市或挂牌或出现其他回购事宜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或目标公司回购其当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为投资金额加上年化 x% 的内部回报率。”

法律体系中对于对赌条款并无明文禁止。因此,基于民法的契约自由、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对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其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中国证监会在多次会议中明确股权对赌协议、上市时间对赌、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对赌协议”,是IPO审核的禁区。证监会的审核口径认为带有此类对赌协议的申请人,在发行审核期间甚至在挂牌上市后相当长的期限内,其股权结构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从实践来看,如果存在“对赌协议”,都需要在清理之后或履行完毕之后才能向证监会上报IPO材料。

以上干货大家自取

12月14日(下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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